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郁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本条例所称郁江流域(以下简称流域)是指邕江河段,以及上游左江、右江和下游郁江河段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水区域。

流域内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执行。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