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合同提供方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函无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修改意见函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