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