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水主管部门提交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水主管部门按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确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