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民族文化条例第十九条已废止自治县的城乡规划建设,应当突出体现蒙古族建筑风格和文化特点。地名、街路、建筑物等,适合用蒙古语命名的,应当用蒙古语命名。自治县行政区域内路标、牌匾、各单位公章、证件等并用蒙古、汉两种文字。自治县提倡蒙古族公民起用蒙古语名字、在会议和节庆活动中穿着本民族服装。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