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对在民族学校(班)和民族幼儿园任教的汉族教师,比照少数民族教师给予政策照顾;对学习某一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汉族学生和其他少数民族学生,比照使用该语言文字民族的学生给予政策照顾,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