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蒙医药人才队伍建设。有计划地选送蒙医药专业人员到高等医学院校进修。协调蒙医药院校从自治县招收定向回自治县工作的蒙医药专业学生;实行优惠政策引进蒙医药优秀人才,可以与对方协议确定待遇条件。

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