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保障蒙医药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