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统筹规划、分工合作、分级负责的原则。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