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监测与预报警报第十九条已修改各级广播、电视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应当及时、无偿播发或者刊登气象灾害预报、警报和预警信号。对临近和补充、订正的气象灾害预报、警报和预警信号,广播、电视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以及其他信息载体向社会传播气象灾害预报、警报和预警信号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发布单位的名称。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