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百色起义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百色起义不可移动文物,不予登记公布,或者未参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管理;
(二)接到破坏百色起义文物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调查处理;
(三)未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百色起义文物安全事故防范预案,或者未实行定期检查报告制度;
(四)对修缮保护工程的具体实施不进行监督指导;
(五)在百色起义文物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