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需要拍摄百色起义馆藏文物的,或者制作电影、电视、录像、广告以及其他音像制品需要拍摄被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百色起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使用其进行演出的,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经批准进行拍摄或者演出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危害文物安全的设备和手段拍摄文物或者进行演出,并应当与文物管理者签订协议,约定文物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