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与百色起义和右江地区革命运动、右江革命根据地有关,反映百色起义的重要历史活动、进程、思想、文化等,具有重要纪念、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百色起义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受到保护。
百色起义不可移动文物包括: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旧址;
(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
(三)重要事件、重大战斗遗址;
(四)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或者墓地;
(五)新中国成立后建设的涉及百色起义的各类纪念碑、纪念馆、展览馆等纪念设施。
百色起义可移动文物包括:
(一)重要文献资料;
(二)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
(三)反映百色起义革命活动、工作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等的代表性实物。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