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与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和维护费用由设施的产权所有人承担。

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建设的小型体育健身设施,由管理单位或者受赠单位负责维护与管理;没有管理单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指定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负责日常管理与维护。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