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已建的城市居民住宅区没有体育健身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逐步补建体育健身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的居民住宅区应当配套建设体育健身设施,并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