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已建的城市居民住宅区没有体育健身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逐步补建体育健身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居民住宅区应当配套建设体育健身设施,并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