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全民健身是指公民自愿参加、以增强体质和促进身心健康为目的的体育活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