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章 事故责任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因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