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规定,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权力制衡和人员轮岗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收入等非税资金财务监管和审计制度、重大投资和资产处理及资金调配监督制度,对易发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加强监督和制约;

(三)对所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法制和纪律教育;

(四)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查处或协助查处职务违法违纪行为,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或线索,及时移送检察机关;

(六)加强商业道德和社会信用系统的建设,建立预防商业贿赂的有效机制,预防商业活动中的回扣、提成等贿赂犯罪行为;

(七)接受检察机关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监督,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八)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确定相应机构,并明确专人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