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督促和协调,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