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二章 预防职责第十三条有效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规范执法行为,依照规定公开其职责、权限和办理各种案件的程序、期限,实行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健全司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加强对侦查、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