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章 农产品生产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农产品生产中禁止下列行为:(一)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二)将人用药品作为兽药使用;(三)使用农药捕捞、捕猎;(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