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省辖市、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实行专账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