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养护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因严重自然灾害等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