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保护的宣传,对在建筑保护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单位和个人对危害重点保护建筑的行为,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举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危害重点保护建筑的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