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重点保护建筑标志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对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