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 重点保护建筑第十四条已修改重点保护建筑根据其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以及完好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分类保护:(一)一类重点保护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内部装饰;(二)二类重点保护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三)三类重点保护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立面和结构体系;(四)四类重点保护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主要立面。重点保护建筑保护类别的具体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