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苏木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