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情况;

(二)制定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状况;

(四)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

(五)事故预防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情况;

(六)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培训情况;

(八)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情况;

(九)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情况;

(十)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十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使用情况;

(十二)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的制造、安装和使用情况;

(十三)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十四)职业健康危害的防治情况;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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