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