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四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规划及年度计划,安排教育和培训经费,保证计划的完成;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对新进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四学时,危险性较大的岗位和行业不得少于四十八学时;对调换工种或者离岗六个月以上复工以及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