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各环节、各岗位的安全工作质量标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