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采矿权人未按期如实报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