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因自然因素形成的地质灾害,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由所跨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治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