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第二十条已修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实行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应当依照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遵循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缴存标准,按照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开采规模、开采年限以及对矿区环境的破坏程度等因素确定。保证金缴存标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