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与监测第十条已修改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矿产资源、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和减轻对地质环境的破坏。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