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农业综合开发县(以下简称开发县)管理制度。开发县是指具备农业综合开发条件、经国家批准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的县(市、区)。

开发县的新增、恢复、暂停、取消、退出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