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省、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投入,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鼓励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筹资金进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经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由省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