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第二章 项目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会同项目区乡(镇)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的各项管护标准和具体制度,加强对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的指导和监督,搞好土地治理项目工程运行的监测评价。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