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接到检举和控告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或控告人。

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