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废物实行定点集中处置原则。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设施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