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检举、控告、申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