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城镇中小学校门口五十米之内摆设流动摊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在乡村中小学校门口五十米之内摆设流动摊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