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

(二)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和保护相结合。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