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