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城镇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因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国家、省重大建设工程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修改的。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