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八条有效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十二个月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选址意见书期满自行失效。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