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六条有效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内容的选址申请书;(二)拟建项目的相关证明文件和规划选址论证情况;(三)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