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和综合协调。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要道路,应当配套建设地下公共管沟。依附其他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当与道路同步铺设。已经建成地下公共管沟的道路,不得擅自开挖铺设管线。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