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二条有效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坚持集约用地,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乡、村庄规划建设后新增加的耕地面积,可以折抵建设用地指标。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