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四条有效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发展布局,县域空间管制,镇、乡、村庄空间布局,人口用地规模控制,资源优化配置,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