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发展布局,县域空间管制,镇、乡、村庄空间布局,人口用地规模控制,资源优化配置,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